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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生子女不能继承父母房产?继承法律早知道! 破产业务法律实习生如何培养

发布时间:2024-09-11 11:48:44  来源:互联网整理  浏览:   【】【】【

亲生子女不能继承父母房产?继承法律早知道! 破产业务法律实习生如何培养 

亲生子女不能继承父母房产?继承法律早知道!

点击上面色字体上海公鼎律师事务所

亲生子女不能继承父母房产?

“只要是亲生子女就能继承父母的遗产”

是不少人存在的误区

通常这种情况是不熟悉相关法律造成的

有些财产就不能被继承

独生子女也不行!

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听小编和你说道说道

这五种遗产不能被子女继承

夫妻共有财产

夫妻共有财产表面上看来是属于被继承人的,实际上被继承人并不拥有全部的所有权。

为什么呢?我举个例子您就明白了。

老张夫妇有两个儿子,夫妇俩婚后买了一套房子,登记在老张名下,老伴去世后老张和小儿子一起住着。现在老张也去世了,留下一份遗嘱写明房子归小儿子。

那是不是大儿子就分不到房了?不是,大儿子还能分到1/6的房产。

我们看图:

实际上老张的太太也有1/2房子的所有权,如果老张的太太去世前没立遗嘱,那按照法律规定,老张的太太手里1/2的房产会由老张、大儿子和小儿子平分。

分配结果就是,老张占2/3产权,大儿子和小儿子各占1/6产权。而老张的遗嘱只能决定这房子2/3的产权归属。

网上说独生子女有可能不能继承自己的房子,也是这个道理。怎么解决?简单,立个遗嘱说明白就好了。

使用权

最常见的是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公有住房使用权。

先说农村宅基地,农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而这块儿土地是归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所以,宅基地不能算个人的遗产。

但是,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是个人财产,可以作为遗产被继承,就算儿女离开农村转成城市户口也能继承。

再说公有住房,个人对公有住房只享有使用权,而它的产权归国家或单位所有,因此不属于个人遗产。不过,如果公房“房改”后转为产权房,就可以作为遗产被继承了。

有些权利

有些权利是不能被继承的。 比如,人身权、知识产权。 父/母写了一部畅销书,每年都有可观的版权收入,去世后,其独生子作为继承人,仍然可以享有版权收入,但是父/母作为作者在这部作品上的署名权、 包括修改作品的权利等子女都不能继承。

死亡赔偿金、抚恤金

因为这份财产一般是在被继承人因事故或因公死亡之后获得,是对死者近亲属的经济补助和精神抚慰。注意了!这是给死者近亲属的,因此不属于死者的遗产,不能被继承。

保险金

保险金是否可以作为遗产被继承,看情况。一般来说,如果保险指定了受益人,那么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金应该属于受益人,而不是被保险人的遗产,当然特殊情况除外。

三种房产过户需要交哪些税

假设:小明(已成年)无房,父母在大连有一套“满五唯一”普通住宅,90平方米。

下面,我们根据这个案例,分析一下赠与、继承、买卖这三种方式涉及的税费吧!

赠与

证策补充

个人所得税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契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契税税率为3%—5%. 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根据《辽宁省契税暂行实施办法》第三条:契税税率为4%。对个人购买普通住宅的,税率暂减按3%征收。

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三十六)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

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房屋赠与应当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缴纳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五。

继承

证策补充

个人所得税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契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买卖

证策补充

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明确,对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收入。纳税人申报的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依法有权根据有关信息核定其转让收入,但必须保证各税种计税价格一致。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具体比例由省税务局或者省税务局授权的市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

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第三条规定:

(一)上述文件所称“自用5年以上”,是指个人购房至转让房屋的时间达5年以上。

1.个人购房日期的确定。个人按照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其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依照孰先原则确定;个人购买的其他住房,以其房屋产权证注明日期或契税完税凭证注明日期,按照孰先原则确定。

2.个人转让房屋的日期,以销售发票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二)“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是指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纳税人(有配偶的为夫妻双方)仅拥有一套住房。

契税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增值税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个人住房转让实施差别政策。其中,北京、上海、广州和深圳之外的地区,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为减少继承纠纷

从源头预防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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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大家认真了解财产继承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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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军律师

职位:主任律师

电话:400-697-0701

业务专长: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债权债务等。

上海公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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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业务法律实习生如何培养

本文转载于微信公众号破产圆桌汇 ,作者:王兆同 刘艳萍

编者按:大多数实习经验贴是从实习生本人角度出发为我们分享经验,本篇文章则是从律师角度讨论如何培养破产领域的法律实习生,相信对于想要去这一领域的实习的同学会有不同角度的帮助。

本文发表在《实践性法学教育论丛(第六卷)》(主编许身健,副主编李晓),法律出版社2024年出版。

目前,破产业务越来越成为律师业务中的热门业务。但是,由于破产业务对破产律师的要求较高,破产业务领域也出现了破产法律人才断层的局面。为解决这一问题,通过破产法律实习生的培养,以完成破产法律人才的识别、储备和培养,已经成为诸多破产团队的工作重点。

我们在破产业务领域浸淫多年,在破产法律实习生的培养方面做过许多尝试,现将多年积累的破产法律实习生培养经验和教训进行归纳总结,以期对拟从事破产业务的法科学生有所助益,对破产法律团队的搭建有所帮助。

一、破产法律业务本身特点及对从业律师的要求

破产法律业务的范畴

破产法律业务通常被列入非诉业务范围,但并非完全属于非诉业务范围。从实务角度来看,破产法律业务包括以下范围:

破产管理人业务

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的地位非常关键,在理论上称为“破产管理人中心主义”。“在绝大多数国家,破产管理人都被赋予管理破产案件与处理案件中各项事务的关键职责。由此,破产程序中相关事务的完成、程序推进速度以及案件的整体效率,都取决于破产管理人的专项技能、知识水平以及从业经验。因此,一国破产制度的关键,往往在于有关破产管理人选任以及确保破产管理人可信、适格以及品德端正的制度设计。”[1]

在入选管理人名册的中介机构中,律师事务所往往占据大部分名额,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年制作的管理人名册为例,在共计50家中介机构中,律师事务所占据其中的41家。[2]

对于破产律师来说,管理人业务是破产法律业务的基石和核心。破产律师的品牌和业绩往往构建在管理人业务之上,其在破产衍生业务领域的判断都要依赖于其从事管理人业务的经验。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没有管理人业务支撑的破产律师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破产律师。

破产衍生业务

破产律师除了办理管理人业务之外,还会办理其它与破产有关的业务,以调节和补充管理人业务,这些业务包括:

(1)破产受理前的破产有关业务,如对拟申请破产企业展开的法律尽职调查业务、破产申请业务、破产方案制作等;

(2)担任债权人、取回权人等相关权利人的顾问和代理律师;

(3)担任重整投资人的顾问及代理律师;

(4)参照破产程序而开展的庭外债务重组业务。

总的来说,破产法律业务以管理人业务为核心和基石,以其它衍生业务为补充和辅助的法律业务。破产团队的构成以及破产法律实习生的培养都基于破产法律业务的特点,是为了满足破产律师的业务要求。

破产法律业务的特点

与其它法律业务相比,破产法律业务具备以下特点:

综合性

对于破产法律业务的综合性,就其核心业务管理人而言,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对此作了精辟的论断:“鉴于许多破产程序的复杂性,破产管理人应当称职,最好懂得法律(不仅是破产法,还应懂得相关的商法、金融法和商业法)并有商业和金融事务包括会计方面的适当经验。在清算和重整过程中,在破产法可能规定时限的情形下,在商业上的需要必须与法律上的考虑加以平衡的情形下,以及在需服务于其他人如债权人的利益和可能需考虑公共利益的情形下,破产管理人必须显示出针对种种可能引起争议的不同案件和情况履行其受托职责的才干。”[3]

团队性

从工作范围来看,破产管理人业务属于一个系统工程,自管理人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到组织债权申报审查,财产状况调查,到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分配方案的制作及财产分配的执行,直至企业注销,业务期间的工作安排及节奏需要合理、高效、紧凑而有序,这靠律师“单兵作战”根本无法完成,需要团队作业,且需要团队成员间紧密协作才能完成。

一般而言,小型企业的管理人团队也需要二至三人的小团队,中型企业的管理人团队需要十人左右,大型企业的管理人团队需要几十人,特大型企业的管理人团队少则百人,多则二三百人的管理人团队。据了解,在雨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 78 家关联公司的实质合并重整案中,常驻合伙人及律师两个团队加起来共计22至25人;常驻律师助理两个团队加起来共计30人左右;最高峰时期全国调配律师及律师助理达到100余人。

伴随经济下行趋势,叠加疫情影响,破产案件数量增加,多数破产律师的案件规模都在上行,团队作业甚至大型团队作业是必不可少的。如果团队没有充分的人力资源整合动员能力、规范的团队管理机制、标准化的操作流程以及全局性的任务分解及整合能力,难以胜任破产业务需要。

在破产衍生业务中,由于债权数额不断攀升,作为债权人顾问和代理人的破产律师,经常也要采用团队作业的方式。以我们为某金融机构提供顾问服务的破产案件来说,最初驻场人员为11人,提供协作的非驻场人员为10人,这大大突破了一般顾问项目的参与人员规模。

周期长

诉讼业务具有“短、平、快”特点,是一种能够在较短时间内取得成绩,获得成就感的业务。但是,破产业务不同于诉讼业务,破产业务周期长。从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到企业注销或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执行完毕,业务处理周期少则多半年,多则三五年,更甚者十几年。所以有律师说我做破产三年了,实际就做了一个破产项目,这不是笑话而是破产业务的现状。

破产业务周期长主要是因为事务繁多。正如叶建平法官所说,“破产业务周期长,与破产案件本身具有概括执行、总括执行的性质,需要集中审查、处理破产企业的全部债权债务有关,无论此前有当事人协议争取管辖,利用人民调解司法确认程序,运用担保物权实现程序,适用督促程序,还是启动诉讼、仲裁、执行程序,都将为破产程序所吸收、吞并且覆盖。”[4]

另外一方面,破产案件不同于一般的民商事案件,具有开庭与开会相结合、办案与办事相结合、裁判与谈判相结合的特点,[5]相较于一般的民商事案件而言,破产案件更具有结果导向,也就是说其不仅要有判断结论,还必须切实地解决问题。在破产程序中,只要存在未了结事项、未处置资产,法律业务就几乎不能停止,这便导致其周期较长。

阶段性

破产业务具有严格的程序性特点。以管理人业务为例,该业务基本按照如下流程进行:先接管并组建团队,再集中进行债权审查、资产清查、待履行合同梳理,然后再根据归纳的数据进行方案设计,按照不同的程序制作财产变价分配方案、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最后相应的法律文件被批准后予以履行。对于破产衍生业务来说,其工作节奏是跟随相应案件管理人的工作节奏进行推进。

在不同的阶段,破产业务的特点是不同的。债权审查、资产清查、待履行合同梳理阶段是基础工作阶段,这个阶段需要大量的人力投入,并且以事务性工作为主;在方案制作阶段,需要以经验丰富、专业且能够创造性解决问题的律师为主;在后续方案执行阶段,又需要大量的人力开展事务性工作。由于工作的阶段性,破产团队一直在高强度工作与无事可做两种状态之间摆动。

另外,破产业务的多寡具有周期性。近年来由于结构化调整、僵尸企业出清、疫情影响等因素叠加,光伏、钢铁、汽车制造、房地产等行业相继进入到深度调整阶段,导致破产企业数量激增。但是,如果经济形势见好,破产企业数量也会随之回落。

二、 破产律师的要求

我们所说的“破产律师”,不是指参与破产案件的所有律师。因为许多破产业务中会有一些专业的律师参与部分工作,但是其只是破产业务中分包出来的部分业务,这些律师无法归入破产律师之列。“破产律师”应当是能够在破产项目中担任负责人或骨干、以破产业务为主业的律师。

必要的知识储备

如前所述,破产业务具有综合性,破产律师必须有相应的知识储备,这些知识储备包括以下方面:

1.破产法知识。破产法知识分成三类,分别为程序类知识、实体类知识、实践类知识。程序类知识和实体类知识都是指相关的法律规则,实践类知识是指在司法实践中的创新和习惯做法。破产律师对于这部分知识的储备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对于基本规则的熟悉掌握,二是对于实务中前沿问题和争议问题的掌握,三是能够在最短时间内完成资料和案例的检索。

2.相关部门法知识。由于破产法与诸多部门法都有交叉,因此破产律师处理业务也需要部门法知识的储备。当然,破产律师对于这些知识的掌握是分层次的,具体而言:对于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公司法、民事诉讼法,破产律师必须熟练掌握以达到出庭要求;对于其它部门法,破产律师应当能够掌握基本的法律理论,有问题意识,在遇到问题时能够借助检索能力及时找到相应法律规则。

3.财务知识。破产管理人开展债权审查和资产清查,都是以查阅企业的财务账册、资产负债明细、银行流水作为工作起点,通过与企业的各部门以及审计机构、评估机构进行沟通和协作,对各种财务信息进行斟别、筛选、补充、归纳、统计,从而完成基础数据的搜集,这需要律师具备一定的财务知识。如果破产律师看不懂破产企业的财务账簿,是无法充分利用财务资料开展工作,无法发现企业财务问题可能引发的法律问题,那么这些律师即便在做破产业务,也只能永远游离在破产业务的外围业务,无法触及破产业务的核心内容。

4.相关产业的知识。由于破产企业拥有不同的经营范围,因此,要求破产律师掌握各个产业的知识是不现实的。但是,破产律师必须有基本的知识储备,以便于在短时间内掌握破产业务所需要的产业知识。当然,对于一些类型化的破产企业,比如,房地产企业、制造业企业、零售企业、互联网平台等,破产律师在平时要注意搜集相关信息。

较强的沟通能力

诉讼案件具有对抗性,对于说服能力要求不高,强调专业性表达,即说服专业人士的能力。而破产律师在与法院等专业部门沟通时要进行专业表达,在与债权人、债务人、职工、投资人等进行沟通时又要具备专业外说服力。

所谓“专业外说服力”体现在以下方面:

1. 消除对抗性。无论是管理人业务还是破产衍生业务,避免对抗性非常重要,因为沟通的目的在于化解矛盾、形成共识、做出方案、解决问题,尤其是破产重整项目的重整计划需要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破产律师一旦与沟通主体掀了桌子,可能导致后续的沟通不顺畅,并最终导致目的不达。

2. 形象化表达。由于沟通的主体多数不会在破产程序中聘用专业律师,破产律师要学会形象化表达,尽量将法言法语转变成为非法律专业人士能够理解的语言,因此,破产律师要学会采取故事、典故、比喻等方式进行表达。

3. 情绪的引导。在破产程序中,一些主体在沟通中有情绪化的过激反映,因此,破产律师要有能力进行情绪引导,将债权人的不满情绪转化为冷静思考,将债务人管理层及职工的颓废情绪转化为积极配合。

具备管理能力和团队协作意识

破产律师的主要角色是负责人和骨干律师。其中,负责人应当具备较强的管理能力,骨干律师则应当具备团队协作意识和一定的管理能力。

负责人律师的较强管理能力主要表现在:

(1)团队规划,包括团队业务拓展、品牌建设、人才梯队建设、外部合作单位整合;

(2)项目整体把控,包括项目工作方案确定、项目工作思路、人员配备与分组、项目费用管控、项目成员薪酬确定与激励等;

(3)工作标准统一,包括提供文件模板、确定统一的债权审查标准、确认工作流程等。

骨干律师的团队协作意识和一定的管理能力主要体现在:

(1)能够与其他伙伴共处,尊重伙伴的工作并获得伙伴认同;

(2)能够带领小组其他团队开展工作,有明确的工作步骤安排和工作目标;

(3)能够及时、主动地与其它小组、合作单位对接,实现信息互动;

(4)能够及时补位,填补团队内部各组别之间的空隙。

具备一定的抗压能力

对于破产业务的压力,多数破产律师都有感触——“项目经常需要长时间驻场。我最长一次是近两个月没有回家。脱离了自己熟悉的生活环境、缺少家人和朋友的陪伴,有时工作闲下来时就会觉得孤单。如果长期是这种情况,心理上也容易陷入疲乏的状态。”[6]

当然,对于刚入行的年轻人来说,这种压力更大——“很多青年才俊,拿着书本时意气风发,指点江山,一接触到具体工作就寸步难行,步履维艰。在现实的摔打面前,很多管理人团队成员会陷入‘无助无望无价值’的病毒性信念状态。”[7]

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往往是由于某些矛盾已经到了不可调和的境地,才需要公权力的介入。管理人受法院指定作为解决矛盾冲突的中立第三方,需要面对各种矛盾和冲突,需要承受和化解来自各方的情绪释放。在债权人、职工的诉求没有得到合理解决前,如果管理人没有做好情绪安抚,矛盾和冲突将会时时存在,甚至可能会发生群体性事件以及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这要求破产律师必须具备强大的抗压能力和不断的心理建设。实务中,也有破产律师因长期处于各种矛盾和压力中,不能调整好心态,而患上心理疾病,影响身体健康的例子。所以,破产律师不仅需要有足够专业的法律知识,还需要有强大的内心承受力。

三、破产团队对法律实习生进行培养的目标

目前,许多破产团队将实习生作为“廉价劳动力”,未能充分利用实习生培养工作对破产律师团队的建设作用。我们认为,破产团队从长远出发既有利于实习生,又有利于破产团队建设。因此,团队应当确立以下实习生培养目标:

实现破产律师人才识别和储备

破产法律实习生具有较强的“人才识别”功能。破产业务 “高大上”的名声,一直在律师的江湖中流传但实际上它却是又“苦”又“累,且“难做”的业务,许多学生选择进入破产团队,往往是信其名而非务其实。破产律师的要求较高,通过面试、笔试等工作不足以识别出具备做破产律师潜质的法科学生。通过实习,却可以发现实习生的知识功底、性格特征、沟通能力、组织能力以及思维周密程度,所发掘的人才更能够行稳致远。

当然,有些被认可的实习生,在收到OFFER后可能仍然会选择离开,如果能做到保持联系留有余地,这些实习生就是储备的破产业务人才,在其经历了其它法律业务之后,有极大可能进入到破产业务领域。

实现“校园人”到“社会人”过渡

破产业务能够在较短时间内,能够让实习生实现从“校园人”到“社会人”的部分转变。实习生大多是即将走出校门,踏入社会的学生,在进入社会前的社会关系、人际关系相对简单,大多数实习生对于自身的认知处于一种不全面、不准确的状态,需要在实务中予以印证,进行纠正。

破产业务“难”,企业在破产状态下的各种矛盾积累时间长,解决难度大,破产业务的工作压力大。破产业务“累”,需要我们在较短时间内,完成海量工作,所以加班是常态。破产业务“苦”,业务周期长,有时候成效慢,有的破产企业属于停业多年的企业,无留守人员,实习生需要在守得住长期“寂寞、孤独”的情况下完成工作。上述状态往往给予实习生以较大的冲击,即使实习生在实习期间严重不适应,待真正进入社会工作后,其适应程度要远高于未实习或实习不充分的学生。

对于破产团队而言,校召的毕业生具有较强的可塑性,但是需要较长时间等待其适应,且试错成本对于毕业生个人来说过高。通过实习,在破产团队与毕业生都付出较低成本的情况下实现“校园人”到“社会人”过渡,是一种双赢选择。

当然,对实习生来说,破产团队对其工作成果期待并不高,对其心理承受能力推定并不高,且会对其进行心理引导,让其在相对舒缓的情况下完成部分过渡。

有利于构建职业规划

法律实习生对于自身未来是否做律师、适合做哪类律师业务、如何做好律师业务,大多没有明确的职业规划,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其没有机会接触到不同的业务类型和职业角色。

破产业务需要团队作业,破产团队可以通过内部良性互动,驱动实习生自身进行职业规划的构建:

实习生可以通过实习,知道律师业务的特点、风险、压力与愿景,决定是否从事律师职业;

破产业务需要整体规划,需要团队内部的协助与协同,有利于实习律师对自身业务专业化发展方向做出识别和判断:是适合从事非诉业务还是适合从事个体的诉讼业务;

破产业务综合性强,涉及到各种部门法,实习生可以选择自己有兴趣的领域,比如房地产、劳动法、商法、公司法、行政法等领域,作为自己努力的专业领域;

在业务推进过程中,破产团队会根据业务需要对团队成员进行一定的业务培训、业务指导,能够让实习生认识到自身长处是什么、不足是什么,让实习生知道自己未来的提升方向。

培养基础的法律实务思维

“长期以来我国法学教育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在校期间的基本知识学习阶段,学校局限于知识传授和学生取得良好的成绩,不够重视培养和训练学生掌握实务技能,较少顾及学生今后的发展与工作需求,造成学生“知晓”过于“能做”;二是缺乏司法研修这一重要的学习阶段。通常,四年大学毕业后的法学本科生即使经过司法考试,也没有经过专门的训练,便进入法院、检察院或律师事务所等机构从事相应工作。”[8]律师业务是一个需要通过大量的实践来验证理论知识体系的行业,是一个高度实践性的业务,造成法学学生所学与律师业务的要求相去甚远。

在实习生培养阶段,我们注重让实习生培养法律实务思维,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1. 行动思维。对于学生与职业律师律师来说,学生是以理论套实务,而职业律师是以事实找理论,两者是不同的思维。刚实习的学生往往有无处下手的感觉,因此我们要求其拿到任务,立即行动,以行动带动思考。

2. 问题思维。职业律师往往能从纷繁的事实中发现症结所在,再由问题找到证据、规则和理论支撑,所以我们要求实习生在经过实习后,能够建立起问题意识,列出一系列需要关注的问题,再去逐一论证、解决。

3. 矛盾思维。职业律师会从对方的论证中发现矛盾裂缝,然后通过事实、规则和理论的构建突破对方的逻辑体系,所以我们要求实习生能够最大限度地发现矛盾裂缝,并且由此不断突破达到否定结论的结果。

4. 拼图思维。破产律师对于自己的阶段性工作要有一个拼图,将任务分板块,协调自己的工作,最终解决问题。我们要求实习生能够将任务肢解为不同的、细小的、标准化的模块,然后再能够拼接成一个完整的体系。

四、破产法律实习生培养方法

考虑到破产业务不同于其它业务,破产律师也不同于其它律师,所以,我们在实践中探索了一套培养破产法律实习生的特有方法:

沉浸式体验

为了让实习生能够真正体验到破产业务的真实状况,我们采取以下方法让其沉浸其中:

1. 独立性。只有让实习生独立地完成工作,独立地享受成果,才能让其全身心的投入。因此,无论任务是简单的还是复杂的任务,我们都会要求其独立受领任务,并且享受可能的奖励。比如,对于实习生写的文章,即使由其他律师进行重要的修改,我们也会让实习生独立署名,让其独自受到关注或批评。

2. 完整性。我们一般都会让实习生完整地完成一项工作,这样他们就能够从头至尾地做完一件事情,对该事项有整体的判断和感知,如果虎头蛇尾,那么实习生就会有一些机会主义的思想,认为此后会有人兜底,从而难于沉浸其中。

3. 自由度。我们会在任务布置之后,让实习生保留一度的自由时间和空间,由其按照自己的意愿来推进工作,从而判断其是否具备自我管理的能力。对于未能达到预期工作节奏和目标的,我们会及时予以指导和纠正。

4. 封闭性。在管理人接管企业后,为更好的开展工作,团队人员一般需要驻扎在破产企业。破产业务驻场的特点似乎将破产实习律师及团队成员与律师事务所的其他同行进行了隔离,也将破产实习生所接触的业务限定在“破产业务”范围之内。破产实习生需要与团队成员朝夕相处,一起扎进企业处理相关破产事务。

通过上述举措,我们让实习不再是蜻蜓点水、走马观花式的实习,让实习生真正能够沉浸在其中,从而全面、切身、深刻地体验到破产法律业务。

阶梯式培养

我们认为,要以成长的眼光来看待实习生和实习培养,采用阶梯式的方式,一步一步促成其体验和成长。这种阶梯式培养一般来说分成以下几步:

第一步:事务性工作。在实习生刚进入团队时,我们会安排其从事一些事务性工作,包括邮寄文件、归档、费用报销等,这些工作与法律专业关联度不高,但是可以培养一个人的细致和耐心,让其迅速融入团队,进入到工作状态。

第二步:专业性工作。在这一阶段,我们会安排实习生从事一些与法律相关的专业性工作,比如校核法律文书、梳理证据、检索裁判案例等,让其初步体验到将所学知识运用到实务,寻找专业感觉和钻研精神。

第三步:判断性工作。在这一阶段,我们会安排实习生从事一些类似债权审查、取回权审查、应收账款确认等事项,实习生需要在梳理相关事实、理解相关法律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处理意见。

第四步:沟通性工作。在这一阶段,我们会安排实习生与各类主体进行沟通,比如与债权人沟通补充证据事项以及债权审查结果通报,与债务人的原工作人员沟通事实询问事项,与其它主体沟通一些事务性事项(召集会议等)。

第五步:管理性工作。在这一阶段,实习生担任协调员的角色,包括根据客户需要提出任务分配建议、落实主办律师的安排、汇总信息等,从而提升其管理协调能力。

我们会根据案件的情况、实习生的成长程度、实习期间的长短决定培养的进度和内容。总体而言,对于实习生的培养,我们因人而异,因材施教。

精细化钻研

电视剧《精英律师》中有这样一句台词:“事情经历多了就会周全”,但是,如果实习生一开始并没有养成良好的习惯,此后的成长经历可能会形成无效率重复和低效率成长。只有在实习阶段的精细化每一件工作,形成良好的工作习惯、精准的专业直觉和高效的工作方法,才能筑好根基,找寻到正确的成长方向,收获快速的成长。

1.规则的发现与解释。律师实务并不要求律师对于特定情形下的法律适用结果给出明确的答案,而且实务中可能存在不同的裁判结果,但是律师应当具备检索能力,从纷繁复杂的规则系统中梳理出规范性规则和具体裁判结果。一旦具备这种能力,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将会不断地积淀,最终建立相对完整的知识体系。

我们会安排实习生就特定事实下的争议寻找规则支撑,并教授其进行检索的具体方法和技巧,让其具备能够理解立法精神、梳理理论争议、了解实务中冲突立场、确定不同裁判思路的能力。

2.事实分析与建构。在律师业务技能中,构建法律事实也是必备技能,这就要求律师能够正确地搜集证据、审查证据、解读证据。我们会安排实习生在具体的债权审查事项中,先对申请人提交的债权申报材料进行分析,再分析破产企业的财务资料和重要文件,形成对证据材料的基本判断,找出证据链存在缺失的环节,进而采取从银行调取流水、询问相关人员以及其它辅助方式予以查明,如果还不能确定,则按照证据规则分配证明责任。通过一系列流程,实习生能够充分掌握必要的事实分析与建构。

3.案例分析。在实习期间,我们会给实习生安排撰写一篇与破产有关的案例分析文章。我们认为通过案例分析写作,能够让实习生学习并掌握破产业务相关法律法规的途径变的立体、生动, 能够让其通过以“点”带“面”的方式,迅速切入破产法的世界,深入了解、学习破产业务的相关法律法规。

撰写案例分析文章并非仅对案例裁判思路、裁判规则进行简单分析,还要求实习生就其中某一破产法律问题进行深挖,将该问题阐述明白、论述透彻,即要实现“小而精”的写作目的。这对实习生提出了至少两方面的要求,第一,对案例本身的事实和法律关系研究透彻;第二,在案例裁判思路和裁判观点的基础上,延伸到对该案例法律问题本质的研究。

一篇好的破产案例分析文章,往往需要在查阅、学习基础法律规定,检索大量的同类案例、查找相关问题的专业文章、书籍并进行分析、转化的基础上才能形成。所以,案例分析文章撰写训练,不仅能够训练破产实习律师的写作能力、主动学习能力,还能让实习生迅速的进入破产业务的核心问题地带,取得一石多鸟的效果。

4.文书的撰写与校核。法律文书是律师对法律问题的认识程度、分析能力、解决能力的载体和表现,也是向关系相对方或第三方正式表达观点的一种方式。

刚开始撰写法律文书的破产实习生,多数不知道按什么样的标准去写,按什么样的格式去写,所以对于新人必须提出具体、明确的写作要求。我们一般会在实习生开始写作时,给其一个范本,让其学习,然后拿走范本,让其自己去靠着记忆模仿着写。写完之后,我们会召集团队的成员对其提出修改意见,从具体的用词,到句式结构,到逻辑,到理论应用,到格式调整,让其全面接受批评。经过一次经历之后,实习生接受全面的洗礼,其水平会迅速提高。

我们在实习生培养中形成的上述方法,经实践证明是成功的,多数实习生在实习阶段能够得到实质性的提升,能力提升体现在工作态度、工作成果、工作能力上面。部分实习生在实习结束之后,进入到我们团队,经过后期的培养,都能够成为团队的骨干律师。

五、 破产法律实习生培养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破产业务周期性与破产法律实

习生全面培养的冲突问题

破产管理人业务具有周期性特征,有的实习生可能在项目一开始时就进入团队,完整经历了一个破产项目的全部周期,跟随团队一起经历,并在项目结束后可以单独负责破产项目。但也有实习生开始实习时接触的破产事务工作已经过半,甚至到了收尾阶段,很多具有破产业务特点或破产核心工作基本已经结束,而下一个破产业务很少能马上接续,会让人产生一种“实习不逢时”的无奈感。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建议如果法律专业学生有意从事破产业务,应当到有破产业务品牌的律师事务所中的律师团队实习,这些律师团队有稳定的案件资源,且以破产业务为主,能够专注于破产业务,具有量的优势和专业浓度,往往一个项目未结案,另一项目就会上马,而且在项目的接续期间也会通过专业培训的方式实现团队无空档期,能够保证实习生在实习期间专业化实习的需要。

破产业务非诉特点与诉讼律师工作

要求的衔接问题

对于许多实习生而言,诉讼出庭律师更符合大众对律师身份的定位,所以更多人倾向于选择诉讼业务,而认为非诉业务则多为文书写作,缺少对抗性,缺乏活力,这是对于非诉业务,尤其是破产业务的误解。

对此,我们认为无论诉讼业务还是非诉业务,业务的本质皆为相通,破产业务对于律师综合素质的培养更为全面,更有利于实习生自身知识结构的完善。对于刚进入实习期的法律专业学生,如有机会参与破产项目,可以首选尝试破产业务的实习。因为破产业务事务性工作量较大而集中,接触人员范围广,解决的法律关系多元化,更能从多角度、综合培养、提升一个人的法律素养,更有利于实习生迅速成长为一名合格的“律师”。我们在实习生培养期间,也会注意到与未来非破产业务建立接口,即使实习生决定从事其它行业或业务领域,在破产业务实习期间的经历仍然会成为其未来职业生涯的财富。

破产业务工作的游牧式特点与校园学习

要求之间的冲突问题

目前,由于破产律师团队的稀缺,尤其是优秀的团队稀缺,许多能够提供实习生期待的团队基本上在各地都有业务,而破产业务又需要现场办公,因此,破产业务的工作方式有游牧式的特点,“做破产项目经常要出差,而且是出长差,周期长”。[9] 而一般在校实习生都或多或少地有一些学习任务,长期出差存在难度。由于这种冲突,导致许多破产项目培养实习生都存在没有充足的生源可供选择的困难,进而导致破产律师的稀缺。

对于这个问题,一方面来说,专业的破产律师团队一般都会与一些学校建立相对稳定的实习生培养合作机制,以确保实习生能够相对稳定地投入到破产业务的实习中;另一方面,随着破产法律业务的多元化,团队在管理人业务与破产衍生业务之间也可以进行适当的调配,通过异地实习与本地实习的搭配组合延长培养期间,解决两者之间的冲突。

结语

破产业务目前已经迎来井喷,但是破产律师未必能够成为最大受益者。如果没有成熟、专业、稳定的团队满足市场的需要,那么市场必然会寻求替代的服务商。而破产团队又离不开破产业务人才,破产业务人才又需要长期的培养、学习和竞争。作为筑基工作的实习生培养工作,事多而绩寡,但任重而道远,尤其应当被破产律师团队、破产法教育机构充分重视,合理规划,切实推进,以求实效。

注释

[1][美]杰伊?劳伦斯?韦斯特布鲁克等著,王之洲译:《商事破产:全球视野下的比较分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167页。

[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布企业破产案件机构管理人名册的公告》,载于京法网事https://mp.weixin.qq.com/s/Gj6ki40PcEXDkNOwXDQ43g,2024年6月12日浏览。

[3]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编著:《企业破产法立法指南》,第157页。

[4]叶建平:《破产制度归零规则之于市场困境涅槃之道》,原载于《21世纪经济报道数字报》2017年11月23日,第11版“私人银行”。

[5]王欣新、尹正友主编:《中国破产法论坛》(第八辑),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444页。

[6]傅熙:《债务重组“优秀律师”的成长秘籍》,载于金杜学堂,https://mp.weixin.qq.com/s/Voo0DtxoAnOemxuPYVJbow,2024年6月20日浏览。

[7]王少华、黄蓉:《论在破产程序中引入心理咨询师的必要性》,《第十一届中国破产法论坛论文集》(第一册),第415页。

[8]刘瑛:《法律诊所教育与律师培养》,原载于《中国法学教育研究》2011年第3期,第53页。

[9]张婷、郑志斌、徐阳光:《破产法的实施与破产业务律师成长之路》,《破产法茶座》(第三卷),法律出版社2019年版,第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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