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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职妈妈再就业难?江苏立法帮扶! 就业歧视,依然还是个问题

发布时间:2024-09-19 08:34:15  来源:互联网整理  浏览:   【】【】【

全职妈妈再就业难?江苏立法帮扶! 就业歧视,依然还是个问题 

全职妈妈再就业难?江苏立法帮扶!

原标题:全职妈妈再就业难?江苏立法帮扶! 来源:荔枝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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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是经济大省,也是人口大省、就业大省。刚刚闭幕的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江苏省就业促进条例》,这是本届省人大首次在代表大会上审议通过地方性法规之一。聚焦数字经济等新商业模式发展催生的新就业形态如快递小哥、网络主播等,以及三孩女性就业、老年人就业等热点难点问题,今天(24日),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此进行解答。

说起就业,不同的群体有不同的需求,传统经济的转型升级给就业带来新的变化,数字经济等新经济新商业模式发展也催生了很多新就业形态。对此,条例规定要发展数字经济产业,推动数字技术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推进传统线下业态数字化转型赋能。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王腊生介绍,要创造更多数字经济领域就业机会,条例明确了支持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多渠道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发展的政策措施,细化了财税、投资、外贸、金融、土地、教育和社会保障等促进就业具体政策措施。

各种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知识型、技术型、创新型岗位日益增多,这为大学生就业创业提供了广阔的舞台。针对就业重点群体不断变化的现实,条例设置了“就业援助”专章,将帮扶对象从就业困难人员扩大到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被征地农民、退捕渔民、零就业家庭、残疾人等群体。其中,零就业家庭有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因生育中断就业的女性劳动者的,应当采取公益性岗位安置等措施优先确保其就业。

当前,江苏已经进入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阶段,经济国际化、人口老龄化、就业多样化都对就业工作提出了新任务新要求。对此,条例重点回应“一老一小”问题,对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和鼓励生育三孩政策给予了及时回应。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副厅长张宏伟说,条例提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鼓励老龄人口再就业的政策措施,提供就业服务、就业培训等支持,企业可以为超龄就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这解决了企业和老龄人口就业的“后顾之忧”;建立女职工假期用工成本分担机制,对女职工产假期间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按照规定给予相应补贴;对招用响应国家生育政策的女性劳动者达到一定比例并实现稳定就业的用人单位给予政策支持。

随着江苏进入高质量发展新阶段,职业培训工作越来越难以适应经济转型、产业升级的迫切需求,社会上普遍存在重学历轻技能的观念,为此,条例设立职业教育和培训专章,把发展技工教育摆上了更加重要的位置:“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技师班(预备技师班)毕业生在参加公务员招录、参军入伍、企业事业单位招聘、确定工资起点标准、职称评定、职位晋升以及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方面,分别按照中专、大专、本科学历享受相应待遇。从根本上解决了技能人才发展的‘天花板’问题,对于培养更多的‘江苏工匠’、打造更多的‘江苏制造’品牌必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据悉,本条例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就业歧视,依然还是个问题

“985、211高校毕业生优先”“只招35岁以下人员”“乙肝携带者不予录用……”毕业求职季来临,有媒体进行市场调查时发现有大量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存在隐性就业歧视现象,阻碍就业平等(据5月5日《工人日报》)。

兴致勃勃投出简历,却被HR“好心告知”学历不符,笔试成绩优异却因年龄被刷出候选名单,近年来,就业歧视也开始穿上外衣转入“地下”,变成求职道路上新的绊脚石。部分用人单位为了躲避法律规制,不再在招聘声明上写明限制,而是通过分拆条款、口头声明、事后解释等方式设置隐形障碍,让求职者不明就里就被“罚下场”。求职者尚未签订劳动合同,维权成本高、证据匮乏,救济能力弱,只能吃下“哑巴亏”。

用人单位择优挑选无可厚非,根据自身岗位特性设置一定的要求也属合理范围,但是基于所谓的“用人偏好”或者“企业文化”,故意设置歧视性条款,使其成为公平竞争的拦路虎,暗箱操作规避法律约束的行为,既阻碍人才流通,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更扰乱人力资源市场秩序,涉嫌违法。我国就业促进法第26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人社部印发的《关于加强企业招聘用工服务的通知》中也要求,坚决防止和纠正性别、民族、年龄、学历等就业歧视。因此,无论是摆在明面上的“岗位需求”还是暗地里“好心规劝”,用人单位在招聘开始就重重设限,阻碍起跑线公平的行为本质上是一种职场霸权,是对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的侵害,必须加以规制。

其实近年来,伴随劳动法和就业促进法等法律的普及,反就业歧视已然成为社会共识,然而由于用人单位违法成本较低、隐性歧视的发现和界定有一定难度、劳动者救济渠道窄等原因,更多时候,反就业歧视只停留在规定上,只有强化法律威慑,才能营造公平就业的良好环境。

用人单位需要切实增强守法意识。单位不仅是用人的“甲方”,更是稳定就业的重要力量,理应担负起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要坚决防止任何阻碍就业平等的不合理限制,摒弃歧视性的条条框框,给求职者一点善意,也给自身发展一个机会。

同时,相关执法监管部门要严厉打击,对于“钻法律空子”暗箱操作的违法单位露头就打。适当提高惩罚力度,用违法成本震慑不法者。同时也更为需要完善救济手段,不让求职者“求助无门、无力”,相关部门要强化对就业市场招聘秩序的前期监管,设置举报平台,畅通举报渠道,利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强化线索发现,主动介入、及早掐断违规苗头,帮助求职者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近年来毕业生数量屡创新高,受疫情和行业影响,就业市场压力巨大,稳定就业是当前一大民生问题。反就业歧视不应只靠纸上功夫,各方应合力将就业平等落实落地。[db: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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